請攜帶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及繼承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查詢被繼承人之歸戶資料。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https://youtu.be/qC7DAVbGaHU
請攜帶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及繼承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查詢被繼承人之歸戶資料。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係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故繼承或抵繳遺產稅登記亦有該條例規定之適用。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申請繼承登記時,原權利書狀遺失無法提出時,得由申辦繼承登記之繼承人,敘明無法檢附之原因,檢附切結書辦理。登記機關在登記完畢後,會將原權利書狀公告註銷。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一、列冊管理之目的,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立法意旨乃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使地籍資料與實際相合,兼以保障繼承人法定取得之權益。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執行列冊管理,甚或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只是一種手段,係基於維護土地資源使地籍資料完整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有關土地政策之推展。
二、列冊管理之期限,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規定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
三、標售所得價款之處理方式,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繼承人為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