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成立不動產役權關係屬於物權行為,須書面約定經登記才會發生效力,所以需役和供役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必須簽訂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明訂雙方的權利義務,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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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成立不動產役權關係屬於物權行為,須書面約定經登記才會發生效力,所以需役和供役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必須簽訂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明訂雙方的權利義務,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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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具積極及消極性質的不動產役權
例如電話或網路等不同的「電信」型態,涉及電信的硬體、軟體或線路的設備裝設,以及發送、傳輸或接收訊號,才可以完成傳輸任務。例如電信業者需要在供役不動產上架設管線,訊號接收端的使用者也可能要求供役不動產上不能設置會干擾訊號的物品,產生積極性及消極性二者兼具的權利義務關係。
須說明的是,雖然民法例示上述幾種不動產役權,但只要是具有特定的目的,而需要透過他人的供役不動產便利使用,例如引水、排水、放牧、採取砂石等,都可以透過設定不動產役權來達到目的,也就是說,不動產役權並不限於民法規定所例示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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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極性的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人沒有特別的積極作為,但可以要求供役不動產的所有權人負一定容忍義務的,則屬消極不動產役權,例如限制他人建築物不得超過一定高度,以免妨害到需役不動產的「採光」或「眺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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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性的不動產役權
凡是不動產役權人可以在供役不動產上有一定的積極性作為,就屬於積極不動產役權。例如因地形限制,從自己的不動產要抵達聯外道路,需「通行」他人的土地;或為了灌溉需求,需在他人的土地上「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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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是一種對他人的不動產設定一定負擔,來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效益的用益物權,立法目的是希望實現以有限成本提升不動產資源利用效率的重要社會功能。
所以在不動產役權的關係裡,至少會有2筆不動產,其中需要使用他人不動產以達特定目的者,稱為「需役不動產」;而供不動產役權人使用,以增強需役不動產經濟價值的,稱為「供役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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