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是一種債權行為,並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所以即便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同意,擅自在沒有處分權的情形下和第三人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契約仍有效。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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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是一種債權行為,並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所以即便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同意,擅自在沒有處分權的情形下和第三人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契約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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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出名人沒有經過實質所有的借名人的同意,就擅自與第三人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並辦理移轉登記,這些法律行為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也就是第三人會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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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是將自己的財產借別人的名字來登記,出名人只是形式上所有人,實質所有權人依然是向他人借名字的人(即「借名人」),由借名人管理、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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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並填具登記申請書至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如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即可(加蓋切結章),另應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二、抵押權人非金融機構者,應由抵押權人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到場核對身分,或檢附印鑑證明(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應加蓋印鑑章)。民法第881條之4第1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至最高限額抵押權如欲變更其約定之確定期日,應於期日屆至前約定變更之;又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之確定期日屆至,僅生原債權確定之效果,依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仍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即不因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期日已過而喪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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