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出名人沒有經過實質所有的借名人的同意,就擅自與第三人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並辦理移轉登記,這些法律行為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也就是第三人會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當出名人沒有經過實質所有的借名人的同意,就擅自與第三人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並辦理移轉登記,這些法律行為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也就是第三人會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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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解除:
也就是說,只要領有執照之農地,經過套繪管制,只有以上3種狀況可以解除!
當政府機關收到一塊土地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的申請時,會在地籍圖上把已經興建、未興建之建物,以及停車空間等之土地分別著色來標示,同時上面也會記載執照號碼。
這是為了避免一塊地被重複使用,當看到地籍套繪的標示後,便可以清楚知道這塊地不可以再有其他用途。
而這種在地籍套繪圖上的註記,則稱為「套繪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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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9條規定,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關權利人在決標或登記為國有前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申請暫緩標售: 一、不服異議調處結果,於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於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 三、標售土地於決標或登記為國有前,真正權利人依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四、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 一、申請書。 二、優先購買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 四、地籍清理條例施行(97年7月1日)前,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占有事實之證明文件,如下列文件之ㄧ: (一) 土地四鄰(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占有之始至標售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者,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已具有行為能力為限)、村(里)長、土地共有人(含繼承人)等證明書及印鑑證明。 (二) 地籍謄本。 (三) 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 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人資格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地籍清理條例施行(97年7月1日)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87年7月1日以前即開始占有,至標售時仍繼續占有者)。 二、申請時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土地以前,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3條規定,應該公告3個月,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的通知。決標後之決標金額將揭示於本府公告欄及網站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人得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未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 一、有意投標者,請至本府地政局網站(網址:http://www.land.ntpc.gov.tw/ch/index.jsp)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作業資訊及地籍清理標售土地查詢系統下載投標單、投標信封及投標須知,或於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辦公時間,向本府地政局地籍科(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4樓)領取,或檢附收件人詳細地址之回郵信封函索(請自行考量郵寄作業時間,如因函索寄送致延誤投標者,本府概不負責),或電洽本府(02-29603456轉3404至3408)以傳真方式索取。 二、以郵遞投標為限,親送本府者恕不受理。 三、投標人應將填具之投標單,連同保證金票據及應附證明文件妥為密封,以掛號函件於標售公告所定開啟信箱前寄達「板橋郵政第30之12號信箱」,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四、投標函件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得標後僅得以投標人為得標土地或建物之登記名義人。 五、其餘投標規定及細節詳見投標須知。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所定同一順序優先購買權人有2人以上申請優先購買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先行協議,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出全體申請人購買權利範圍協議書;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計算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及應繳價款: 一、優先購買權人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基地或耕地承租人、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時,按各申請人土地權利面積與全體申請人土地權利總面積之比例計算。 二、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時,按各申請人占有土地面積與全體申請人占有土地總面積之比例計算。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計算之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及應繳價款,部分優先購買權人拒絕接受者,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餘優先購買權人之土地權利面積比例併入計算。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 一、第一次標售者: (一) 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公告標售當時徵收補償地價或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應納稅賦,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標售底價。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行辦理上開底價之查估時,得依現行相關地價查估規定,擇以適當方式,辦理標售土地之市價查估作業。 (四) 代為標售土地如訂有三七五租約者,其土地標售底價並將就該負擔之租賃權價值酌減後訂之。三七五租約租賃權價值之評估,得以參考現行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採以該土地所有權查估價格減除預計之土地增值稅(以查估時該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預估)後餘額之三分之一比例計算方式估定。 二、第二次標售者: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標售土地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再行辦理第二次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第一次標售底價百分之十。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 一、投標人應按標售公告各標號之保證金金額繳納保證金。 二、繳納方式:投標時應檢附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即期之劃線支票(指所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繳納。票據受款人為「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保管金專戶」,若受款人非「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保管金專戶」者,應經所載受款人背書。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 無須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而且不受限制登記的影響。地政事務所逕為更正登記時亦同。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 一、地籍清理主要係解決臺灣光復初期遺留之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問題,經依地籍清理條例之規定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即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代為標售(或讓售)或處理,不僅可釐清權屬,健全地籍管理,以確保民眾財產權益,亦能活絡土地交易,促進土地之利用。 二、標售後之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三、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為保障土地權利人之財產權益,不宜再減價標售,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得自國有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