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於公告實施區段徵收時,將同時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依下列規定申請領回抵價地:
(1) 本人親自申請
填寫抵價地申請書,檢附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親自至本府指定地點辦理,並攜帶身分證以供核對身分。
(2)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如無法親自到場申請時,可檢附前述文件、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及委託人之印鑑證明委託他人代辦。
(3) 通信申請
如無法親自到場申請時,可檢附本人之印鑑證明及前述(1)文件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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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2018年11月23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設定有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地役權)或農育權(永佃權)者,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或登載有限制登記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同意塗銷前開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
(2) 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抵押權清償或典權回贖之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如同意於將來發
給之抵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時,則應提出同意塗銷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3) 登載有限制登記者: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限制登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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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抵押權清償或典權回贖之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如同意於將來發
給之抵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時,則應提出同意塗銷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3) 登載有限制登記者: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限制登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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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如果原有土地面積很小,是否也可以申請領回抵價地?
是的,可以申請。
只要是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無論土地面積大小皆可以申請領回抵價地,但如果預計無法單獨領回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之抵價地者,則應於本府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自行合併,或向本府申請與其他地主協調合併分配抵價地,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按原徵收補償地價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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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9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及土地徵收遷移費如何查估補償?
本市辦理區段徵收時查估補償係比照當時公共工程拆遷補償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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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合法建築物補償費或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其所有權人逾期不領取應如何處理?
(1) 土地、農作改良物及合法建築物:
徵收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遇有應受補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得將款額存入專戶保管,
並通知應受補償人。徵收補償費存入專戶後,應受補償人如要領取,須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
誤後填具領款單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徵收補償費,歸
屬國庫。
(2) 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
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應在拆遷限期內向發放機關辦理領款。自拆除日起
經合法通知得領取後,逾6個月未辦領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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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通知應受補償人。徵收補償費存入專戶後,應受補償人如要領取,須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
誤後填具領款單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徵收補償費,歸
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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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應在拆遷限期內向發放機關辦理領款。自拆除日起
經合法通知得領取後,逾6個月未辦領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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