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價地總面積須由需用土地人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依現行法令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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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2018年12月21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抵價地分配方式為何?
抵價地分配以公開抽籤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其詳細作業內容依據本府訂定之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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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土地補償費應於何時發給?
(1) 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區段徵收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補償地價。
(2) 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發給抵價地,如因證件不齊全且未依通知期限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
完全補正,而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 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因其應領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
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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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發給抵價地,如因證件不齊全且未依通知期限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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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因其應領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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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應如何領取?
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全體繼承人領取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製作繼承系統表,並檢具完備之繼承資料會同向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核發補償費予繼承人;如繼承人無法全體會同時,可參照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檢附完備之繼承資料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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