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閻 小姐 ~~~ 0932-309499

2019年3月15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 (二) ~

二 :
國有持分土地分割應依「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辦理協議分割或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之案件,有第一點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或有第二款且不符第四點主張優先承購情形者,應聲請假處分並訴請共有物分割,聲請假處分所需擔保金,當年度擔保金預算不足支應時,按下列金額循序報核後由保管款項先行墊支,於結案領回歸墊:

(一)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下者,由本署核准後墊支。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二億元以下者,陳報財政部核准後墊支。
(三)超過二億元者,陳報行政院核准後墊支。

2019年3月8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 (三) ~

三 :
國私共有土地國有持分辦理出售,承購人非他共有人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期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他共有人有數人主張優先承購時,由各該主張優先承購之他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計算比率共同承購辦理。

2019年3月1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 (四) ~

四 :
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函詢本署是否優先承購時,其出售價格較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為低,且該土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主張優先承購:
(一)土地規模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臺北市:
(1)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
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者。
(2)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
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
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其他直轄市、縣(市):
(1)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
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2)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
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
以上者。
(3)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
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
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前款規定之土地,屬坵形方整,現況為空地或視為
空地,且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
他共有人處分之國私共有土地雖不具前項要件,符合下列
各款情形者,亦得主張優先承購:
(一)出售價格較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為低。
(二)現況為可建築之空地或視為空地。

(三)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超過
五百平方公尺,且坵形方整,適宜整體規劃利用,或該國
有持分已有使用計畫。
依前二項主張優先承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第
一項優先承購所需經費,應專案
報財政部核轉行政院同意,由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支應;前
項優先承購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視為空地,係指符合國
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得視為空地之
情形。
國私共有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屬公共設施用地、抵繳稅款或
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之土
地者,不予主張優先承購私有持分。

2019年2月22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 (五) ~

五 :
他共有人處分其私有持分,或私有持分經拍賣,函詢本署是否優先承購時,除國有持分已有使用計畫者外,不予主張優先承購。
前項優先承購及所需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預算程序辦理。

2019年2月21日 星期四

你知道嗎?「這個條件」支撐(( 新竹)) 房市榮景

作者:MyGoNews蕭又安
時間:2019-02-20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近10年竹科蓬勃發展,穩定的就業機會也帶動購屋需求增溫,信義房屋統計新竹人口與房價可發現,過去10年新竹市的人口增加約4萬人,竹北市則增加約5.5萬人,新竹市與竹北的房價則從每坪約12.3萬與13.8萬元,緩步增加至每坪20.1萬,竹科10年逾10兆的產值帶來了就業機會,同時也撐起了新竹房市的一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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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5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什麼是區段徵收?

政府基於新都市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建設目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序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之權衡判斷後,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建設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他之可供建築使用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剩餘土地處分所得收入償還開發總費用之一種整體建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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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8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及目的?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1)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3)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4)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5)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6)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至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有都市計畫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農業發展條例、水利法、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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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辦理區段徵收地區是否有禁止興建房屋之規定?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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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5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之公告期間多久?公告於何處?

徵收公告期間為30日。上述公告應附具徵收土地圖說,公告地點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處所及被徵收土地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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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8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之補償方式為何?

(1) 領取現金補償
補償地價是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完畢。 
(2) 不領取現金補償,申請領取抵價地
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徵收後之可建築土地折算抵付。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 選擇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 
(4) 如已核定發給抵價地或領竣現金補償,亦得申請改領取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但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日,或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或通知現金補償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1個月內向本府申請,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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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1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土地徵收補償費之標準為何?

  1.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被徵收土地應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2. 前項市價將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辦理,查估結果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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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4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什麼是抵價地?

政府機關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對於應發給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不發給現金補償,而改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以開發後之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該抵付補償費之可供建築土地稱為抵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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