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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8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如屆期無人申請登記,會如何處理?



一、如屆期仍無人申請登記,或雖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二、土地經完成標售或囑託登記國有,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領土地權利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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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7、18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申請更正登記時,除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業經公產管理機關辦竣清理確定其權屬者,得提出該等審查完畢之證明作為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文件外,其應檢附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下: 
(一) 合名會社(無限公司)、合資會社(兩合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
(二) 有限會社(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或株主名簿,即股東名簿)。
(三) 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株券(股票)。
(四) 組合(合作社):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組合登記簿謄本、組合員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組合員名冊、組合員認繳社股金額證明。
二、又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協議者,應另行檢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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