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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9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l0月24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應如何辦回寺廟財產?

一、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
(一)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日據時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臺帳、登記濟證、其他足資證明為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取得或出資購買之證明文件,或由寺廟或宗教團體立具該土地為其所有之切結書。
(四) 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之文件。
(五) 土地登記名義人或繼承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並應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
(六) 土地清冊。
(七) 最近三個月內之上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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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 權利主體不明土地之清理方式?

一、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二、如屆期仍無人申請登記,或雖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三、土地經完成標售或囑託登記國有,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領土地權利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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