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閻 小姐 ~~~ 0932-309499

2024年2月23日 星期五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持分土地無法單獨辦理過戶

土地的共有型態有持分共有及公同共有等二種情形,持分共有可以處分自己的持分,如果是共同共有,就必需多一個程序,才能處分自己的土地了。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個案中的土地由阿公繼承而來,阿公的四大房各繼承了阿公土地的持分1/4,前一陣子,大房的伯伯往生了,就由他的2位兒子繼承了大伯的所有權持分1/4。由於大兒子長年在大陸經商,沒有回台灣奔喪及繼承該筆土地,小兒子就以繼承人之一的身份完成了繼承登記,也取得了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二房的長女得知他們完成繼承登記後,擔心該筆土地“肥水落外人田”,所以決定出資將該筆土地買回來,總價、付款方式都已經談妥,所以來電我們事務所安排簽約時間。
 
我們接受預定簽約時間後,申調該筆土地謄本,發現該筆土地是以“公同共有”方式登記所有權,該持分1/4由2個所有權人公同共有,所以撥電話請求賣方務必2位共有人一併到場,才能辦理該次的所有權移轉,才知道誤會大了!
 
買方認定的價格是該筆土地的潛持分1/8,偏偏該筆土地的產權,和買方想像的不一樣,如果要買其中的1/8必須請在大陸的大哥回台灣辦理“分割繼承”或是“共有型態變更”,讓他們倆各自取得1/8的持分所有權,才能再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或是請大哥一起出售該筆土地,那買賣的持分是1/4非買方所說的1/8。
 
賣方聽到後面有難色,因為大哥回台灣有相關難度,至於什麼原因,因為欲言又止,我們就不再追問原因,賣方問該怎麼辦?
 
依照內政部2021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一、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我們建議他可以大陸海協會授權書的方式授權弟弟一併處分該筆土地,也可以以大陸海協會授權書繼續辦理“分割繼承”或是“共有型態變更”,讓兄弟各持分1/8後,再完成後續程序。
 
您繼承的祖產有類似這種“公同共有”的情事嗎?如果這種“紙上富貴”困擾著您,或許可以試試看上述的方式,活化您的資產,當個真正的有錢人!

2024年2月12日 星期一

10年前標準早不合時宜 陳勝宏籲:豪宅認定金額應上調

大選結束,今年房地產發展備受各界關注,對於未來建築業前景,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勝宏表示,目前建築業仍然面臨勞工短缺、工料上漲、利率上升、融資困難等困境,加上今年開始課徵碳費,鋼材、水泥、鋁料都是主要建材,未來營建成本勢必再增加,這些都是建築產業當前面臨的困難,籲請政府要重視協助解決。

他以特別提出兩項應該立即鬆綁的不合理規定。第一項是「18個月內動工興建」的規定,目前土融要求18個月內ㄧ定要動工,實務上有的銀行甚至只給1年期限,就算不談整併其他土地,建案從購地至取得建照開始動工,都要經過許多冗長的行政程序,如果再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評估等事項,18個月內就要動工簡直是天方夜譚。

第二項是建議央行「高級住宅限貸令」的高價住宅認定金額應調整,畢竟這已是10年前所訂標準,應該配合房價水準合理調整,陳勝宏表示,央行目前的規定是台北市7000萬、新北市6000萬、其他縣市4000萬以上就會被認定為高價住宅,消費者只能有4成的貸款。

陳勝宏指出,根據內政部公布全國住宅價格季指數的統計,以2016年為基期100,2023年第3季全國住宅價格季指數為133.18,漲幅已超過3成。在六都中,除新北市增加2成5、台北市增加1成5外,其他四都平均增加4成。以高雄當地為例,4000萬住宅認定為高價住宅,而限制一般民眾只能貸款4成,已不合時宜,且嚴重影響產業發展,建議央行適度提高高價住宅認定金額,以符合民眾實際購屋需求。

2024年2月2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經清查屬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的土地,應如何申辦更正登記?

權利人或繼承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理更正登記。
權利人申請更正土地權利範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足資證明權利範圍之文件。
五、權利人為數人時,過半數權利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書;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並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更正之備查文件。
六、土地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書與印鑑證明書。
七、權利書狀
八、其他依規定應提出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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