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閻 小姐 ~~~ 0932-309499

2020年4月8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土地】~生前出售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時還沒有把所有權登記給對方,那麼這筆土地還是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加入遺產總額,至於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果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相對的也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的過戶移轉義務,如同被繼承人還沒清償的債務一般,所以也要將等額的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例如某甲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到死亡時還沒有辦理移轉登記,那麼申報時要把這筆土地200萬加入遺產總額,並且列未償債務200萬元,如果還有應收未收的土地尾款,也算被繼承人的債權,必須併入遺產課稅。申報的時候請檢附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支付證明等。
(財政部72.3.3台財稅第314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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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1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土地】~ 遺產土地因重劃致面積減少,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遺產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前,因為政府實施市地重劃,以致於申報的時候土地面積已比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面積還要少,那麼仍然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地號、面積及公告現值為準,申報遺產課稅。
(財政部71.1.21台財稅第3046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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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4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土地】~ 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劃致面積減少時,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6.25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還有這些親屬配偶的土地,如果因為重劃以致於贈與時的面積和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面積不一樣,應該以死亡時的面積為準。其中面積減少的部分,政府如果有發放補償費,也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至於以前繳納的贈與稅,可以全數並且加計利息,從應該繳納的遺產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71.5.31台財稅第340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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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7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土地】~ 地上權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地上權的設定假如沒有訂年限,是以1年地租額的7倍計算遺產價值,如果有訂期限,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各款規定計算遺產價值,另外地上權假如沒有訂年租,那麼地租是按申報地價年息4%計算遺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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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0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土地】~ 被繼承人購買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應如何估價申報課稅?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土地,雖然在死亡的時候,還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查明該買賣行為確係被繼承人所為並且不是虛偽買賣,則基於買賣關係存在,他有請求登記的權利,這項債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該在死亡的時候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可以按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例如:張三死亡前購買土地總價款為1000萬元,其公告現值為400萬元,並已全數支付,但是還來不及辦理過戶就去世,繼承人可以申報張三有債權400萬元。
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到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無法查得者,債權價額則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88.7.7台財稅第881922762號函)
(財政部94.10.24台財稅字第094045607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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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土地代為標售篇] 停止標售之情形

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8條規定,辦理標售期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標售:
一、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
二、公告徵收。
三、依法禁止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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