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登記申請書
- 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依民法第 859 條之 4 規定,以自己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需檢附不動產役權設定清冊)
- 土地所有權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義務人印鑑證明
- 不動產役權位置勘測圖(特定部分設定時需附)
-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地役權地的設立必須以簽訂契約書為準。地役權契約書是需役地(地役權人)與供役地(供役地權利人)兩方,達成以設立地役權為目的和內容的契約書。
契約書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成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也就是說,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單獨轉讓,也不得單獨成爲其他權利標的物。
需役地及供役地都有分割上的限制,不論是需役地或供役地經分割者,地役權的各部分利益,仍然存續;但地役權之行使,若依其性質,只有需役地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然存續。
地役權設立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但並不實際占有他人不動產,主要表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