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 1. 必需按「地役權契約書」設立:
地役權地的設立必須以簽訂契約書為準。地役權契約書是需役地(地役權人)與供役地(供役地權利人)兩方,達成以設立地役權為目的和內容的契約書。
契約書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 當事人姓名、名稱和住處
-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 使用方法及目的
- 使用期限
- 費用(是否需付費)及支付方式
- 爭議解決方法與途徑等。
特色 2. 地役權有從屬性:
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成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也就是說,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單獨轉讓,也不得單獨成爲其他權利標的物。
特色 3. 地役權有不可分的特性:
需役地及供役地都有分割上的限制,不論是需役地或供役地經分割者,地役權的各部分利益,仍然存續;但地役權之行使,若依其性質,只有需役地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然存續。
特色 4. 地役權是為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
地役權設立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但並不實際占有他人不動產,主要表現在:
- 容忍義務:例如允許他人通行,但讓自己在土地使用上受到限制。
- 不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的義務:例如允許地役權人在土地上興建相關附屬設施。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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