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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
2017年10月2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相關登記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之期限為何?若逾期申請登記,地政事務所是否會受理?
一、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清理相關登記之期間為自公告後1年內,但下列土地除外: (一) 神明會土地: 1.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該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登記者,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97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 2.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自申報人收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3年內。 (二) 寺廟或宗教團體:自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 二、上開申請登記期間為訓示規定,若逾期申請登記,除該土地已完成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外,地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民眾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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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哪些類別土地要辦理申報?受理申報機關為何?申報期限為何?
一、下列土地應於公告之申報期間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一)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二)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
(三)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
二、申報期限為自公告後1年內,惟該期限為訓示規定,若逾期申報,除該土地已完成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外,民政機關仍應受理民眾之申報。
(一)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二)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
(三)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
二、申報期限為自公告後1年內,惟該期限為訓示規定,若逾期申報,除該土地已完成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外,民政機關仍應受理民眾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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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0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地籍清理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該如何處理?
一、除該土地已依地籍清理條例辦竣更正、更名、塗銷、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檢證並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查明。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屬清查遺漏者,應就遺漏之土地補行公告90日;屬清查錯誤者,應就更正之土地重新公告90日。但清查錯誤非屬地籍清理條例應清理之土地,或屬土地權利分類錯誤,且查明更正分類前後清理程序相同者,免重新公告。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屬清查遺漏者,應就遺漏之土地補行公告90日;屬清查錯誤者,應就更正之土地重新公告90日。但清查錯誤非屬地籍清理條例應清理之土地,或屬土地權利分類錯誤,且查明更正分類前後清理程序相同者,免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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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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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是否會影響民眾權益?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一、地籍清理主要係解決臺灣光復初期遺留之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問題,經依條例之規定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即重新辦理登記,不僅可釐清權屬,健全地籍管理,以確保民眾財產權益,亦能活絡土地交易,促進土地之利用。
二、民眾如有土地或建物符合地籍清理之範圍,應於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間內,儘速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三、經清查公告屬「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等4類型土地,倘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者,於標脫前或囑託國有登記前,權利人仍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如土地業經標脫或囑託登記國有,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領土地權利價金。
二、民眾如有土地或建物符合地籍清理之範圍,應於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間內,儘速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三、經清查公告屬「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等4類型土地,倘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者,於標脫前或囑託國有登記前,權利人仍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如土地業經標脫或囑託登記國有,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領土地權利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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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應清理之土地類型
一、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該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 二、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三、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四、34年10月24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者。 五、38年12月31日以前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贌耕權、賃借權或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 六、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 七、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八、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 九、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未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 十、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土地。 十一、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 十二、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十三、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者。 十四、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17年10月10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什麼是地籍清理
臺灣光復初期因人民不諳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治觀念未臻健全,致有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以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17年10月6日 星期五
[申領地籍清理土地價金篇]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價金申請案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補正期限多長?
經審查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補正。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2017年10月5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神明會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民政機關驗印後,如有變動、漏列或誤列情形,應如何處理?
得由神明會之管理人、會員、信徒或利害關係人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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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 老公外遇,這個私生子可以繼承財產嗎?
現代人的婚姻有外遇越來越多,一點也不稀奇,但是如果外遇還生了小孩,事情可就複雜多了,因為可能牽涉到認領的問題、還有將來遺產分配的問題等等 。 如果先生在外面跟他人生了小孩,那個小孩能不能繼承財產的關鍵在於「先生有沒有對這個非婚生子女作認領的動作」,倘若先生有依民法第一零六十五條認領非婚生子女,或者對非婚生子女撫育者,視為認領,另外,若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四款條款對生父提起認領的請求,經法院確定判決者,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效力溯及於出生時,與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相同,當然可以請求繼承財產,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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