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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哪些類別土地要辦理申報?受理申報機關為何?申報期限為何?

一、下列土地應於公告之申報期間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一)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二)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 
(三)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
二、申報期限為自公告後1年內,惟該期限為訓示規定,若逾期申報,除該土地已完成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外,民政機關仍應受理民眾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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