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為標售之土地,經2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登記為國有。
二、登記為國有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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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 星期五
2023年12月1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申領地籍清理土地價金篇] 代為標售所得價金如何處理?標脫土地之權利人何時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金額如何計算?有無申請期限?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
二、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三、10年期滿,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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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三、10年期滿,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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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 星期四
2023年12月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 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但無法證明為同一權利主體時,應如何申請讓售土地?
一、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 (一) 申請讓售之土地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 (二)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取得讓售土地,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2023年11月1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寺廟或宗教團體如何申請贈與公有土地?
一、寺廟或宗教團體於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申辦: (一) 申請書:應載明1.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稱及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址;2.寺廟或宗教團體之設置沿革;3.申請贈與土地之標示;4.登記為公有土地之沿革、原因;5.日據時期迄今土地管理、使用或收益情形;6.非屬公共設施用地;7.土地使用現況圖說。 (二)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完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五)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已登記為公有者之權利證明文件。 (六) 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之證明文件。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2023年11月3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 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應如何辦理同一權利主權更名?
一、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 (一)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土地現為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 (四) 寺廟登記經過及沿革資料。 (五) 土地清冊。 (六) 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七) 以神祇名義登記者.並應檢附該神祇自始為寺廟所奉祀神祇之證明文件。 二、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2023年10月19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土地代為標售篇] 如何查詢標售土地資訊?
一、代為標售土地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情形、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情形、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如標售公告。 二、標售公告公布於本府地政局網站(網址:http://www.land.ntpc.gov.tw/ch/index.jsp)地籍清理標售土地查詢系統、本府及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地政事務所、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或請洽本府地政局索取相關資料。 三、標售標的由投標人自行前往現場查勘;另有關代為標售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使用管制情形及地籍資料,由投標人自行向都市計畫、地政等相關機關查詢,如有任何變動,應依該主管業務機關最新內容為準。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 龍 先生 |
2023年10月6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 經清查公告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之土地,其清理方式為何?
一、若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更正登記,免予公告,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相關權利人。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二、如非屬上開情形,得經權利範圍空白之權利人過半數之同意,由權利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三、未於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限內申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下列原則計算新權利範圍,並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更正登記:
(一)登記名義人為一人者,為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之全部。
(二)登記名義人為數人者,按其人數均分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
前項所稱權利範圍空白部分,為權利範圍全部扣除已有登記權利範圍部分之餘額。
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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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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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9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l0月24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應如何辦回寺廟財產?
一、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 (一)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日據時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臺帳、登記濟證、其他足資證明為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取得或出資購買之證明文件,或由寺廟或宗教團體立具該土地為其所有之切結書。 (四) 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之文件。 (五) 土地登記名義人或繼承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並應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 (六) 土地清冊。 (七) 最近三個月內之上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9月1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 權利主體不明土地之清理方式?
一、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二、如屆期仍無人申請登記,或雖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三、土地經完成標售或囑託登記國有,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領土地權利價金。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9月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 共有人之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時,是否須經他項權利人同意?
無須經他項權利人同意。地政事務所逕為更正登記時亦同。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8月17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 經清查公告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土地,其清理方式為何?
一、若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更正登記,免予公告,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相關共有人。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二、如非屬上開情形,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三、未於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限內申請更正登記者,由地政事務所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辦理更正登記,免予公告,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相關共有人。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8月4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如逾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無人申請登記,會如何處理?
一、如屆期仍無人申請登記,或雖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二、土地經完成標售或囑託登記國有,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領土地權利價金。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7月28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如屆期無人申請登記,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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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7、18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申請更正登記時,除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業經公產管理機關辦竣清理確定其權屬者,得提出該等審查完畢之證明作為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文件外,其應檢附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下:
(一) 合名會社(無限公司)、合資會社(兩合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
(二) 有限會社(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或株主名簿,即股東名簿)。
(三) 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株券(股票)。
(四) 組合(合作社):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組合登記簿謄本、組合員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組合員名冊、組合員認繳社股金額證明。
二、又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協議者,應另行檢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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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名會社(無限公司)、合資會社(兩合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
(二) 有限會社(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或株主名簿,即股東名簿)。
(三) 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株券(股票)。
(四) 組合(合作社):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組合登記簿謄本、組合員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組合員名冊、組合員認繳社股金額證明。
二、又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協議者,應另行檢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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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部分股東之繼承人申請更正登記為全體股東所有時,得否不同時申請繼承登記?
申請人倘能檢附足資證明全部股權或出資比例之文件,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即股東)所有,惟因無法同時為原權利人(股東)全體之繼承人代為申請繼承登記,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以免是類土地被代為標售,申請人得免為未會同申請更正登記之其他原權利人(股東)之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而暫以已死亡之原權利人(股東)名義登記,惟該申請人之被繼承人之應有部分應同時申請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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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6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得否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申請更正登記?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得由其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之一或數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7、18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地政事務所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6月1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何謂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之原權利人?
係指34年10月24日為股東或組合員,或其全體法定繼承人。但股東或組合員為日本人者,以中華民國為原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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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9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其清理方式?
一、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期間提出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及第18條等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二、處理方式如下:
(一)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已確知者,依各該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二)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就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協議其應有部分,協議不成者,其應有部分登記為均等,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協議不成之事由及簽名。
(三)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其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代為標售。
(四)原權利人為日本人者,應依該日本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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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方式如下:
(一)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已確知者,依各該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二)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就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協議其應有部分,協議不成者,其應有部分登記為均等,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協議不成之事由及簽名。
(三)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其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代為標售。
(四)原權利人為日本人者,應依該日本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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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且未定期限之地上權]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一、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確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或勘查)。 二、足資證明地上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文件: (一)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地上權人之住址不全(如:住址空白、無完整門牌或日據時期住址記載缺漏番地號碼等),無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等資料可稽者,經土地所有權人查調土地(建物)登記簿、日據時期土地(建物)登記簿、土地(家屋)台帳、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建物填報表、登記申請書與其附件及其他相關文件等土地登記資料,仍查無地上權人完整住址時,應檢附上開土地登記相關資料之謄(影)本為證明文件。 (二)土地登記資料記載地上權人有完整住址,經土地所有權人洽戶政事務所查復結果為查無地上權人戶籍資料(如:查無該戶籍地址、該戶籍地址並無地上權人設籍紀錄等)或查無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現戶籍資料(如: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及第42條規定出境2年以上逕為遷出、第24條規定之廢止戶籍登記、第50條規定之全戶遷出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等),並已依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登記資料記載之住址及最後設籍戶籍地以雙掛號郵寄通知(倘該地址為日據時期地址者,得免依該日據時期地址通知,惟如屬光復後地址者,應洽戶政事務所查明現址,以該現址通知),均被以查無此人、查無此址或遷移新址不明等原因退回者,應檢附:1.地上權人之土地登記相關資料之謄(影)本、2.戶政事務所查復文件及3.雙掛號郵寄通知被退回之回執聯等為證明文件。 (三)另本條所稱地上權權利人,除指地上權人外,倘地上權人死亡者,尚包括其全體繼承人,該全體繼承人均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者,符合本條所稱地上權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情形。又如屬部分繼承人住所及行蹤可知,且同意塗銷地上權登記,惟因其餘繼承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致無法會同塗銷地上權登記者,揆諸本條立法意旨,亦得適用本條所稱地上權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情形。 (四)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申請地上權塗銷登記時,應切結「本案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確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4月27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且未定期限之地上權] 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
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全部土地設定未定期限地上權者,如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得由任一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依該條規定申請塗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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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且未定期限之地上權] 符合哪些要件之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
一、申請要件
(一) 須為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
(二) 須登記之存續期間為未(不)定期限或空白。
(三) 須地上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
(四) 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確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
二、符合上開要件之地上權,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塗銷」,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即准予塗銷。
(一) 須為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
(二) 須登記之存續期間為未(不)定期限或空白。
(三) 須地上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
(四) 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確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
二、符合上開要件之地上權,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塗銷」,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即准予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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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以數宗土地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得否僅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之所有權人就其所有土地申請塗銷登記?
一、以數宗土地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之所有權人得就其所有土地,單獨申請塗銷登記,其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部分塗銷」及「地籍清理擔保物減少」登記。 二、申請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切結「如抵押權人及其他共同抵押人因抵押權部分塗銷致受有損害,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3月1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設定標的為一宗或數宗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之一得否僅就其應有部分申請塗銷登記?
一、以一宗或數宗分別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者,共有人之一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僅就其應有部分,單獨申請塗銷登記,其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權利範圍變更」及「地籍清理權利內容等變更」。 二、申請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切結「如抵押權人及其他(共同)抵押人因抵押權部分權利範圍塗銷致受有損害,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3月3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設定標的為共有土地,得否由共有人之一申請塗銷登記?
一、分別共有土地,如共有人之一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可由該設定抵押之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 二、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全部土地設定抵押權者,可由任一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2月1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其清理方式為何?
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塗銷」,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即准予塗銷。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2月3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嗣後發生繼承移轉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
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嗣後雖由繼承人繼受其權利,土地所有權人仍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其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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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0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之清理範圍為何?
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所定「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之清理範圍,係指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至第26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空白、缺漏或僅有一字,或姓名與戶籍所載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認定與土地登記簿所載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有疑義。
二、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登記住址記載空白、無完整門牌號、與戶籍記載不符,或以日據時期住址登載缺漏町、目、街、番地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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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空白、缺漏或僅有一字,或姓名與戶籍所載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認定與土地登記簿所載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有疑義。
二、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登記住址記載空白、無完整門牌號、與戶籍記載不符,或以日據時期住址登載缺漏町、目、街、番地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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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未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神明會土地,屆期仍無人申報,會如何處理?
一、如屆期仍無人申報,或雖經申報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二、土地經完成標售或囑託登記國有,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領土地權利價金。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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