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閻 小姐 ~~~ 0932-309499

2017年7月21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是否可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原土地所有權人(即委託人)若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即登記為受託人。但只要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屬於同一個人(即自益信託),而且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仍設籍於該信託土地,未出租未營業,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在受託人出售土地時,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7年7月10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契稅相關減免規定

(一)下列各項情形可以免徵契稅,但納稅義務人必須先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免徵契稅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才可以辦理權利移轉變更登記。
(1)*取得原因:因繼承取得
*適用條件:因繼承、遺贈取得
*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免申報契稅
(2)*取得原因:國民住宅出售  
*適用條件:
    1.承購政府興建的國民住宅可以免繳契稅。但是國宅社區內,凡是標售的住宅店舖,以及開放一般民眾承購的國宅,不可以適用。
    2.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照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所優先承購的國民住宅
    3.承購獎勵投資興建的國民住宅
*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1.由國宅單位整批代為申報的案件,應由各縣市政府出具配售人的名冊(其中載明配售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配售房屋的地址、總面積、以及出售的立約日期)即可受理 
 2.契稅申報書 

(二)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變更該公司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在該公司法人人格的存
  續不受影響的情形下,就該公司的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時候,因
  沒有不動產移轉的情形,所以不必繳納契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7號解
  釋)

(三)買方所承買的房屋,既經查明是賣方的債權人向法 院訴請判決確定而塗銷該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以致於無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的時候,買方原先已繳納的契稅
,應予以退還。(財政部81.6.2台財稅第81666637號函) 

(四)地下室停車場車位的轉讓,受讓者雖未取得產權,但享有使用權,應屬於權利交易性質的一種,不發生課徵契稅的問題。(財政部76.2.4台財稅第7524799號函)

(五)委建人(委託他人建築之人,一般指地主、建設公司、或實際出資建築之人)以土地委託承包商代建房屋,其取得房屋所有權可以免徵契稅;但是如經稅捐處查明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按照實質課稅原則,仍應課徵契稅。
  (財政部80.11.13台財稅第801261566號函) 

(六)標購人向法院標購之拍賣房屋,既經查明係在拍賣時已因被第三人占用而無法辦理點交,嗣後又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通知作回復原狀之登記,其原已繳納的契稅應准予退還。(財政部84.11.30台財稅第841661079號函) 

(七)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免徵契稅。但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八)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三.請特別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納稅義務人應該在不動產買賣、承典、贈與、交換、分割契約成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或者是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所有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一起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處(台灣省縣轄部分向當地鄉鎮市公所
)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契稅的節稅方法~1~

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 
(一)納稅義務人如遇有不動產所有權因發生買賣、贈與、交換、分割等移轉情形時,原則上可以按評定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倘若其買賣價格有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也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便即可節省不少契稅負擔。


例如:
  房屋(不含土地)實際的移轉價格為新台幣二百萬元,而標準價格只有捌拾伍萬元,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填寫移轉價格時,便可選擇較低的捌拾伍萬元標準價格作為契價來計課契稅,不但節省了的契稅支出,而且這也是一項以標準價格報繳的契稅,即使事後若查獲實際移轉價格有高於申報價格的情形,也無須補稅送罰。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契稅的節稅方法~2~

納稅義務人在領買或標購公產或者有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的時候,其買賣價格有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情形時,除了當事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者外,否則可以選擇較低的標準價格來申報繳納契稅;至於該項領買或者標購價格有低於標準價格的時候,也可以依較低的領買或標購價格來申報繳納契稅,換句話說,可以在「領買或標購取得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 之,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課稅。
例如:
  房屋(不含土地)的實際標購或拍賣價格為新台幣貳佰萬元,而標準價格卻只有捌拾萬元,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填寫移轉價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捌拾萬元標準價格作為契價計課契稅;反之,當房屋的實際標購或拍賣價格為新台幣捌拾萬元,而標準價格卻有貳佰萬元時,納稅義務人也可以選擇較低的捌拾萬元實際標購或拍賣價格作為契價計課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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