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在領買或標購公產或者有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的時候,其買賣價格有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情形時,除了當事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者外,否則可以選擇較低的標準價格來申報繳納契稅;至於該項領買或者標購價格有低於標準價格的時候,也可以依較低的領買或標購價格來申報繳納契稅,換句話說,可以在「領買或標購取得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 之,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課稅。
例如:
房屋(不含土地)的實際標購或拍賣價格為新台幣貳佰萬元,而標準價格卻只有捌拾萬元,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填寫移轉價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捌拾萬元標準價格作為契價計課契稅;反之,當房屋的實際標購或拍賣價格為新台幣捌拾萬元,而標準價格卻有貳佰萬元時,納稅義務人也可以選擇較低的捌拾萬元實際標購或拍賣價格作為契價計課契稅。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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