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
(一)納稅義務人如遇有不動產所有權因發生買賣、贈與、交換、分割等移轉情形時,原則上可以按評定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倘若其買賣價格有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也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便即可節省不少契稅負擔。
例如:
房屋(不含土地)實際的移轉價格為新台幣二百萬元,而標準價格只有捌拾伍萬元,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填寫移轉價格時,便可選擇較低的捌拾伍萬元標準價格作為契價來計課契稅,不但節省了的契稅支出,而且這也是一項以標準價格報繳的契稅,即使事後若查獲實際移轉價格有高於申報價格的情形,也無須補稅送罰。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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