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因繼承取得重劃之土地再移轉時,係以繼承原因發生日期(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決定可否適用上述減徵土地增值稅及扣除重劃費用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且因繼承人非支付重劃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則不適用上述減免規定。反之,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前之土地,再移轉時則可適用上述減免規定,但須注意的是,繼承人如於土地重劃後始辦妥繼承登記,因地政單位係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名義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繼承人移轉該重劃土地時,須將該證明書之核發對象更正為辦妥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始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已繳納之重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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