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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0日 星期六

【收購持分土地】~~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實施範圍

一、依現行都市計畫土管要點規定條件,包含三重、板橋、新莊、中和、永和、五股、土城(頂埔) 蘆洲新店樹林、樹林(山佳)、樹林(三多里)、汐止、泰山、澳底、瑞芳都市計畫地區,符合下列條件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一)申請基地面積大於6,000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30,000平方公尺。
(二)廣場面積達6,000平方公尺以上,公園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以上。
(三)工程預算3000萬元以上之公有建築物及工程預算5000萬以上之公共設施。
(四) 都市更新單元。
(五)申請容積達基準容積之1.5倍以上之建築基地。
(六)風景區。
(七)保護區建築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之開發申請案。
(八)樓地板面積6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立體停車場。但建築物附屬停車場不在此限。
(九)採立體多目標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申請案,及建築基地面積在6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並經新北市政府公告之建築、特定區域、公共設施及工程,如淡水、淡水(竹圍) 、八里、八里(龍形)都市計畫、縣民大道兩側、鶯歌石周邊、新莊老街周邊等地區。 
三、建築開發行為應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一) 全區都審
新板特區、台北大學特定區、新莊副都心、新莊(頭前地區)、三重(二重疏洪道兩側)、三重(重陽重劃區)、臺北港特定區、中和華中BT等。
(二) 部分條件都審
1.林口特定區:
(1) 申請基地面積大於6,000平方公尺且總容積大於30,000平方公尺。
(2) 廣場面積達6,000平方公尺以上,公園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以上。
(3) 風景專用區達10,000平方公尺以上。
(4) 其他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並經新北市政府公告之建築、特定區域公共設施及工程。
2 洲子洋地區
(1) 商業區。
(2) 基地面積大於3,000平方公尺且總容積大於9,000平方公尺。
(3) 公園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以上。
(4) 申請基地屬重要都市廊道及節點者。
(5) 公有建築物。
(6) 其他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並經新北市政府公告之建築、特定區域、公共設施及工程。
四、特定區域及特殊事項
(一) 自行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指定地區。
(二) 特殊景觀地區。(如三峽老街、新莊老街、深坑老街等)
(三) 明訂改建捐贈土地、空地綠化及公益可適用容積獎勵須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者。
(四) 其他依相關規定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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