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倘能檢附足資證明全部股權或出資比例之文件,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即股東)所有,惟因無法同時為原權利人(股東)全體之繼承人代為申請繼承登記,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以免是類土地被代為標售,申請人得免為未會同申請更正登記之其他原權利人(股東)之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而暫以已死亡之原權利人(股東)名義登記,惟該申請人之被繼承人之應有部分應同時申請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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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 星期五
2023年6月16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得否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申請更正登記?
|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得由其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之一或數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7、18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地政事務所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3年6月1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何謂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之原權利人?
係指34年10月24日為股東或組合員,或其全體法定繼承人。但股東或組合員為日本人者,以中華民國為原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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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9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其清理方式?
一、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期間提出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及第18條等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二、處理方式如下:
(一)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已確知者,依各該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二)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就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協議其應有部分,協議不成者,其應有部分登記為均等,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協議不成之事由及簽名。
(三)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其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代為標售。
(四)原權利人為日本人者,應依該日本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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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方式如下:
(一)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已確知者,依各該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二)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就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協議其應有部分,協議不成者,其應有部分登記為均等,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協議不成之事由及簽名。
(三)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其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代為標售。
(四)原權利人為日本人者,應依該日本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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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登記篇-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且未定期限之地上權]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一、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確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或勘查)。 二、足資證明地上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文件: (一)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地上權人之住址不全(如:住址空白、無完整門牌或日據時期住址記載缺漏番地號碼等),無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等資料可稽者,經土地所有權人查調土地(建物)登記簿、日據時期土地(建物)登記簿、土地(家屋)台帳、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建物填報表、登記申請書與其附件及其他相關文件等土地登記資料,仍查無地上權人完整住址時,應檢附上開土地登記相關資料之謄(影)本為證明文件。 (二)土地登記資料記載地上權人有完整住址,經土地所有權人洽戶政事務所查復結果為查無地上權人戶籍資料(如:查無該戶籍地址、該戶籍地址並無地上權人設籍紀錄等)或查無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現戶籍資料(如: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及第42條規定出境2年以上逕為遷出、第24條規定之廢止戶籍登記、第50條規定之全戶遷出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等),並已依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登記資料記載之住址及最後設籍戶籍地以雙掛號郵寄通知(倘該地址為日據時期地址者,得免依該日據時期地址通知,惟如屬光復後地址者,應洽戶政事務所查明現址,以該現址通知),均被以查無此人、查無此址或遷移新址不明等原因退回者,應檢附:1.地上權人之土地登記相關資料之謄(影)本、2.戶政事務所查復文件及3.雙掛號郵寄通知被退回之回執聯等為證明文件。 (三)另本條所稱地上權權利人,除指地上權人外,倘地上權人死亡者,尚包括其全體繼承人,該全體繼承人均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者,符合本條所稱地上權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情形。又如屬部分繼承人住所及行蹤可知,且同意塗銷地上權登記,惟因其餘繼承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致無法會同塗銷地上權登記者,揆諸本條立法意旨,亦得適用本條所稱地上權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情形。 (四)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申請地上權塗銷登記時,應切結「本案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確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共有土地 / 持分土地 / 繼承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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