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閻 小姐 ~~~ 0932-309499

2017年5月31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房屋作營業用,但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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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落日取消、延續雙軌制!北市容移修法三讀

2017-05-31  15:15
〔記者何世昌/台北報導〕北市府推動容積銀行代金制,原訂6月30日起,「捐地換容積」公共設施保留容積移轉舊制將走入歷史;不過,台北市議會上週二讀通過《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北市將比照外縣市,所有道路用地、2公頃以下公園用地等可全面容積移轉。修正草案今下午排審,並於1分鐘內通過三讀。
落日到期後,「雙軌制」走入歷史、未來採用代金制度。國民黨台北市議員葉林傳去年提案取消公保地容移6月30日的落日條款,外界批評圖利特定人士,不少議員揚言撤案。
修正草案5月24日再排審,身兼法規會召集人的國民黨北市議員李新又提案,再取消葉林傳原始提案「容移道路與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相連」等文字限制。「加碼版」提案最後獲得現場藍綠29位議員贊成、3位棄權、0反對,火速通過二讀。
修正草案二讀通過後,今日下午再排審,並於1分鐘內通過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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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6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繼承土地】~ 地政事務所審查地籍清理相關登記案件通知補正的期限為多久?

經審查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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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土地】~ 地政事務所受理地籍清理相關登記案件是否須辦理公告?

地政事務所受理地籍清理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後,除依地籍清理條利第17條至第26條及第34條至第39條規定有關神明會、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應公告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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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地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

一、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應檢附證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審認異議事由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移送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
二、申請人或異議人不服調處者,得於收受調處結果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屆期未提起訴訟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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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土地】~ 哪些清查類型土地逾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限仍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者,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一、下列清理類型土地如逾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限仍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或雖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二)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三)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四)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
二、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 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 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現地勘查認定已實際作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各款所列公共設施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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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土地】~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神明會土地應如何申報?向何機關申報?

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報書。 
(二) 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三) 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四) 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 
(五) 其他有關文件。
二、神明會土地.應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申報有二人以上 者,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若神明 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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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5日 星期四

【地政新聞】~ 北市容積移轉 續行捐地及代金雙軌制

 2017/05/25 | 房地產
王超群、陳燕珩/台北報導
 爭議多日的「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案,昨在市議會二讀表決過通、最快下周三讀,一旦通過,原本現行3年落日條款將取消,續行捐地、代金雙軌制;另外,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也一視同仁,不再有徵收巷道寬度歧視規定。
   依照現行「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目前北市採容積代金、捐地換容積「雙軌制」,3年落日條款將在6月30日到期,之後將採全面代金制。不過,因市府針對公保地徵收配套尚未完備,議員葉林傳領銜提案修法取消3年落日條款,因引發不小爭議,一度傳出撤簽。
 但昨該案排入議會二讀審議,葉林傳強調,現行法規只開放15米道路徵收可容移並不合理,應依公保地持有年限決定容移順序,否則很多地主深受其害,他提案的目的很清楚,不該限定道路寬度和年限,應讓市場恢復買賣。此外,他再批都發局長林洲民以居住正義為名搭建論壇平台,使議員揹上圖利掮客的黑鍋。親民黨議員黃珊珊昨也說,當年郝市府的法規委員會,就針對3年落日條款提出質疑,現在雙軌制將落日,但市府針對代金收支辦法仍提不出具體方案,這就是她連署的原因。
 民進黨議員梁文傑直言,中央訂定辦法允許捐地換容積,北市以外的五都也是這樣做,難道大家都不符公平正義?市場存在的目的是幫政府解決定價難題,不解市府為何要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經討論,法規委員會召委李新表示,若提案仍限制道路寬度,對小地主不公平,因此再提修正案,將第2條第1款的「8公尺」寬度限制取消,最快下周三讀,修正後即可公告實施。議事人員表示,三讀多是文字修飾,變數不大,不過若市府認為窒礙難行,可在三讀之後提出覆議,但屆時仍由議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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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4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土地】~ 地籍清理相關登記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之期限為何?若逾期申請登記,地政事務所是否會受理?

一、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清理相關登記之期間為自公告後1年內,但下列土地除外:
 (一) 神明會土地:
1.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該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登記者,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97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
2.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自申報人收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3年內。
 (二) 寺廟或宗教團體:自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
二、上開申請登記期間為訓示規定,若逾期申請登記,除該土地已完成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外,地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民眾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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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土地】~ 哪些類別土地要辦理申報?受理申報機關為何?申報期限為何?

一、下列土地應於公告之申報期間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一)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二)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
(三)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
二、申報期限為自公告後1年內,惟該期限為訓示規定,若逾期申報,除該土地已完成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外,民政機關仍應受理民眾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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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地籍清理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該如何處理?

一、除該土地已依地籍清理條例辦竣更正、更名、塗銷、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檢證並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查明。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屬清查遺漏者,應就遺漏之土地補行公告90日;屬清查錯誤者,應就更正之土地重新公告90日。但清查錯誤非屬地籍清理條例應清理之土地,或屬土地權利分類錯誤,且查明更正分類前後清理程序相同者,免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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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土地】~ 地籍清理是否會影響民眾權益?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一、地籍清理主要係解決臺灣光復初期遺留之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問題,經依條例之規定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即重新辦理登記,不僅可釐清權屬,健全地籍管理,以確保民眾財產權益,亦能活絡土地交易,促進土地之利用。
二、民眾如有土地或建物符合地籍清理之範圍,應於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間內,儘速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三、經清查公告屬「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等4類型土地,倘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者,於標脫前或囑託國有登記前,權利人仍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如土地業經標脫或囑託登記國有,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領土地權利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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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土地】~ 民眾親到地所以門牌申請謄本,由地政機關主動提供地建號可否免收閱覽費?

依據內政部97年6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6505號函,因非屬規費法第13條第3款之公共利益,故無該款可免徵之適用,故民眾親自到地所以門牌申請謄本,由地政機關主動提供地建號其閱覽費,仍應依相關規定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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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土地】~ 請問地政機關有提供那些線上申辦案件服務?

自98年1月1日,「全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clir.land.moi.gov.tw)正式上線,服務民眾線上申辦土地登記、測量及地價等3大類15項地政業務,並提供線上使用「金融帳戶轉帳」、「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3種方式繳納地政規費服務,並提供案件辦理進度查詢服務。
一、線上申辦作業項目
1.簡易登記案件申辦
住址變更、 住址更正、建物門牌整編、姓名變更、姓名更正、出生日期更正、統一編號更正等7種。
2.線上複丈案件申辦
土地鑑界、土地流失勘測、建物門牌勘查及登記、建物基地號勘查及登記、建物滅失勘查及登記、未登記建築改良物申請勘測-勘查建物坐落位置、未登記建築改良物申請勘測-勘查建物位置及平面圖測量等8種。
3.線上申報地價

二、系統線上服務時間:全天24小時
三、地政機關作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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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9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土地】~ 我要如何申請人工登記簿資料?收費標準為何?

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欲申請地建號管轄地政事務所,填寫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臨櫃申請,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5元」計收。
另,如您欲申請之地建號坐落在新北市者,除於該市各地政事務所外,小而能工作站亦提供跨所核發人工登記簿謄本服務,歡迎您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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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土地】~ 債權人可否持憑法院通知書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謄本?

依內政部94年6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400775131號、101年12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10403642號函規定,持憑法院通知文件,得申請第一類謄本。是以債權人持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命其查報之文件,得申請第一類謄本,上開文件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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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土地】~ 金縣府建青年住宅 30坪300萬有找

金門縣政府今日上午11時進行「金門縣尚義區段徵收工程」動土典禮,未來將以25到30坪之公寓,售價壓縮在300萬以內,來提供社會住宅,除了能讓年輕人輕鬆「成家」外,也能平衡目前金門的房價。金門縣縣長陳福海說,尚義住宅區的興建,主要是要讓青年朋友能以合理的價格,買到屬於自己的房子,另外過往金門很多土地都是私人的,卻被政府徵用為機關用地或道路用地,縣府也將進行了解,並朝向公地民地交換的方式,突破法令的限制還地予民,來維護公平正義。尚義住宅區是整個金門最核心的地點,交通四通八達,周邊鄰近開瑄國小、金門機場、金門工商休閒園區BOT案等文教、交通及產業發展區,面積約7.61公頃,施工期約400日曆天,預計在107年5月完工,將興建住宅區約4.31公頃(佔全區面積約56.64%),及公園、綠地、廣場兼停車場、道路等,計畫人口為2,300人,原有土地多屬早期軍方營區,廢棄使用甚久,因此在施工整地期間,就挖出了不少舊有碉堡,縣府也表示,基於保存戰地史蹟資源,將與金門縣戰地史蹟學會溝通,採行移置保留或其它可行方式,讓見證兩岸軍事對峙的歷史建物,獲得一個最妥適的安置。(陳婉甄/金門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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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5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土地】~ 房屋.土地所有權人在國外,如何出售該房屋.土地?

由所有權人本人親自向我國駐外單位申請授權書簽證,授權國內親友辦理買賣登記。依民法規定,買賣須有「特別授權」,所以授權書上的不動產標的及授權事項(如:買賣)均應填寫清楚。除檢附被授權人身分證明及印鑑證明,仍應檢附授權人身分證明(原在台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以護照、當地之身分證、居民證、駕照等影本擇一皆可),惟毋須再檢附授權人之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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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 什麼是信託專簿?申請查閱時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1.信託專簿係為信託登記案件相關資料影本。因信託登記謄本    僅記載詳見信託專簿,故民眾可申請查閱或影印。
2.申請人須攜帶身份證正本、印章來核對身分,並須提供信託    登記案件之收件年字號以供地政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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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收購持分土地】~農地可否分割?

為了促進農業生產及符合經濟上的效益,因此限制「耕地細分」一向為我國農業政策很重要的部分。在修法前耕地卻會因為繼承的關係而為繼承人所共有,不過卻很可能因共有人間意見不同而使得耕地無法做有效的利用。為解決這個問題,修正後的農業發展條例在於分割部分有了較為放寬的規定。 
(一) 面積的限制 「單獨所有」的耕地及修法後﹝民國89年1月4日﹞移轉為共有的耕地,必須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到0.25公頃,否則是不能分割的。
 (二) 面積限制的例外 
在修法前已經是共有情形的耕地,及修法後因「繼承」而為共有的耕地,是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必受前述每人面積需達到0.25公頃的限制。 
(三) 分割後土地筆數的限制 雖然修法前已共有的耕地及修法後因繼承而為共有的耕地,是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受面積的限制。不過,如前所述禁止耕地細分為我國既定的政策,因此依據內政部的解釋,共有耕地分割其分割後的筆數不得超過共有人數。
(四) 現場是否需為做農業使用 
共有物分割是否屬移轉行為,依學者的看法應為「肯定」的。不過,內政部認為共有物分割係屬「原物分配」,其與買賣、贈與等移轉行為是有差別的,因此目前實務上在向地政機關申請耕地分割時,是可以不需檢具「農業用地做農業使用證明書」的。要注意的是,如果分割前後共有人取得土地價值如減少在一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以上者,因減少的部分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就要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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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土地】~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獨資、合夥之商號,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如屬平日有帳務紀錄並辦理年度結算申報之投資之獨資、合夥商號的投資也是這樣處理,如果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以登記資本額估算。在計算公司資產淨值時,土地、房屋價值部分,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當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現值大於帳面價值時,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但在帳面價值高於公告現值時,就以帳面價值為準;另外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數額,應該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公司資產淨值即股東權益,而未分配盈餘屬股東權益項目之一,且歷年均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規定審查,有關該等公司繼承日或贈與日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數之計算,其屬繼承日或贈與日之上一年度起算前5年內者,以依所得稅法核定之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為準,如有部分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尚未核定致無法確定時,以各該年度帳載未分配盈餘數為準;其屬繼承日或贈與日之上一年度往前推算第6年及以前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則以該第6年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財政部70.12.30台財稅第40833號函)
(財政部71.6.19台財稅第34573號函)
 (財政部72.5.12台財稅第33328號函)
(財政部99.6.5台財稅字第099001268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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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土地在死亡的時候,如果訂有三七五租約,那麼土地價值應該按照土地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二來計算。例如這筆土地的公告現值為30萬元,那麼土地遺產價值為20萬元。 
(財政部67.8.2台財稅第3516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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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土地】~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公司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股票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若為初次上市或上(興)櫃股票,在公開市場正式掛牌交易或開始櫃檯買賣以前,雖然沒有收盤價,但是如果有公開承銷價格,應該依照死亡日股票的承銷價格或是推薦證券商所認購的價格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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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5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土地】~什麼是信託專簿?申請查閱時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1.  信託專簿係為信託登記案件相關資料影本。因信託登記謄本只記載委託人、受託人及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故民眾如要了解詳細的信託內容,可申請查閱或影印信託專簿。(土地登記規則第132條)
2.申請人須攜帶身份證正本、印章來核對身分,並須提供信託登記案件之收件年字號以供地政事務所查調影印。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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