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面積的限制 「單獨所有」的耕地及修法後﹝民國89年1月4日﹞移轉為共有的耕地,必須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到0.25公頃,否則是不能分割的。
(二) 面積限制的例外
在修法前已經是共有情形的耕地,及修法後因「繼承」而為共有的耕地,是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必受前述每人面積需達到0.25公頃的限制。
(三) 分割後土地筆數的限制 雖然修法前已共有的耕地及修法後因繼承而為共有的耕地,是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受面積的限制。不過,如前所述禁止耕地細分為我國既定的政策,因此依據內政部的解釋,共有耕地分割其分割後的筆數不得超過共有人數。
(四) 現場是否需為做農業使用
共有物分割是否屬移轉行為,依學者的看法應為「肯定」的。不過,內政部認為共有物分割係屬「原物分配」,其與買賣、贈與等移轉行為是有差別的,因此目前實務上在向地政機關申請耕地分割時,是可以不需檢具「農業用地做農業使用證明書」的。要注意的是,如果分割前後共有人取得土地價值如減少在一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以上者,因減少的部分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就要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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