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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9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土地】~ 債權人可否持憑法院通知書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謄本?

依內政部94年6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400775131號、101年12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10403642號函規定,持憑法院通知文件,得申請第一類謄本。是以債權人持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命其查報之文件,得申請第一類謄本,上開文件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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