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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6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土地】~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神明會土地應如何申報?向何機關申報?

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報書。 
(二) 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三) 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四) 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 
(五) 其他有關文件。
二、神明會土地.應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申報有二人以上 者,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若神明 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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