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報書。
(二) 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三) 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四) 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
(五) 其他有關文件。
二、神明會土地.應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申報有二人以上 者,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若神明 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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