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閻 小姐 ~~~ 0932-309499

2024年12月6日 星期五

【產權登記】~ 產權登記有哪些?種類該如何區分?

產權登記包含了:房屋所有權登記/土地所有權登記,可分成房屋保存登記與其他項權利登記兩種。

1、房屋所有權登記:

購買房屋時,應依規定,在限定的期間內,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而未來若要改變房子的使用類型,也要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

要注意的是,若原屋主曾將土地抵押,新的購屋者必須要依法取得土地的合法使用權,這樣產權登記才算完整!

而若是購買二手屋、且屋主先前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新購屋者以向賣方索取建物使用執照,來證明該物件確實是賣方所有。

2、土地所有權登記:

同上述,購買土地也須在法定期間內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土地地目變更同樣也要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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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購置的土地有同一區域的鄰近土地需合併使用時,亦可至地政機關申請土地合併(需繳納相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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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星期五

【產權登記】~ 產權登記是什麼?

「產權登記」的意思簡單來說就是「財產所有權登記」。

這是為了避免財產權利歸屬不清或有疑慮,擔心日後造成法律糾紛,因此像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在交易後,都會建議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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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 地役權跟不動產役權是一樣的嗎?

原稱地役權,後改稱不動產役權。通常指依據契據或遺囑,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擁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營利利益,土地使用人藉此能夠獲得對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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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不動產役權】~ 地役權跟地上權差在哪裡?

地役權跟地上權的差異很大,地役權在討論的是自己土地給別人方便的情況;而地上權則是自己的「擁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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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 星期五

【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登記流程怎麼走?

備妥不動產役權設定所需資料後,至各縣市地政事務所進行登記流程:

  1. 送件、繳交規費:備妥所需文件,親自至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繳交相關規費。
  2. 審查:若有不合格、或是缺少資料,則通知補正。
  3. 登錄資料:地政人員登記相關資料。
  4. 校對並列印書狀。
  5. 拆件及用印。
  6. 領件、完成不動產役權登記流程。

不動產役權登記流程可採 3 種方式申辦:親自辦理、委託申辦、網路申辦等,大約 1 日就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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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星期五

不動產役權設定需準備的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依民法第 859 條之 4 規定,以自己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需檢附不動產役權設定清冊)
  • 土地所有權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義務人印鑑證明
  • 不動產役權位置勘測圖(特定部分設定時需附)
  •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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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4日 星期五

【不動產役權】~ 地役權的特色 :

 

特色 1. 必需按「地役權契約書」設立:

地役權地的設立必須以簽訂契約書為準。地役權契約書是需役地(地役權人)與供役地(供役地權利人)兩方,達成以設立地役權為目的和內容的契約書。
契約書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 當事人姓名、名稱和住處
  2.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 使用方法及目的
  4. 使用期限
  5. 費用(是否需付費)及支付方式
  6. 爭議解決方法與途徑等。

特色 2. 地役權有從屬性:

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成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也就是說,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單獨轉讓,也不得單獨成爲其他權利標的物。

特色 3. 地役權有不可分的特性:

需役地及供役地都有分割上的限制,不論是需役地或供役地經分割者,地役權的各部分利益,仍然存續;但地役權之行使,若依其性質,只有需役地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然存續。

特色 4. 地役權是為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

地役權設立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但並不實際占有他人不動產,主要表現在:

  1. 容忍義務:例如允許他人通行,但讓自己在土地使用上受到限制。
  2. 不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的義務:例如允許地役權人在土地上興建相關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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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 星期五

【不動產役權】~ 為什會有地役權?

簡單來說,就是一塊土地在使用上,有某部分妨礙他人通行,或是為了讓他人使用上更為方便,因此雙方可以依法協商訂出一個規範,讓確實有需要的一方(需役地)得到方便,而原土地所有人(供役地)需承擔義務,卻也能獲得部分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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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 星期五

【不動產役權】~ 地役權是什麼?

地役權的意思,是指為了自己的方便或利益(例如:通行、取水、採光、眺望、埋設電信管線或其他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的權利。而相對的,被使用的土地就承擔了一些限制。

因此,地役權的發生有 2 個不同所有權歸屬的土地存在:使用上受限制、提供給他人利用的土地,就稱為「供役地」;使用上更為方便、接受利用的土地,就稱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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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6日 星期五

【套繪管制】~ 「解除套繪」是什麼?

解除套繪的意思就是解除列管,如同前述,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解除套繪,就是將造冊列管及著色標示除去。

而要注意的是,有農舍之農地申請分割複丈時,如果該農地是耕地,可以不用解除套繪就申請分割喔!但已興建農舍的註記就會轉載於每筆土地上。

而如果該農地不是耕地,則應該檢附「解除套繪公文」即可辦理分割。

在分割登記時,就要配合上述2種情況,如果為耕地,要注意分割後註記務必轉載至每筆土地,不可缺漏;如非耕地,則確認有解除套繪之公文,始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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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 星期五

【套繪管制】~ 「農業用地無套繪證明」申請流程與應備文件

農發條例後買賣農地面積若超過2分半(756坪/0.25公頃)買方準備興建或合併,注意記得要申請「農業用地無套繪證明」!

應備文件如以下:

  • 申請書
  •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加蓋私章)
  • 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 一個月內之地籍圖謄本(正本)
  • 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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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6日 星期五

【套繪管制】~ 「套繪管制」種類及目的

 

  1. 法定空地套繪管制(建築基地一部分)
    法定空地屬建築基地之一部份,法定空地留設之目的,在於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法定空地之留設及使用之限制,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也不得重複使用,土地受法定空地之套繪管制。
  2. 農地提供興建農舍
    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解除:

  • 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 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 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

也就是說,只要領有執照之農地,經過套繪管制,只有以上3種狀況可以解除!

  1. 建築法申請建照套繪管制(許可建築之用地)
    如同第一段所說,在請領建照核准後,於地籍套繪圖上標示建造之建物位置,目的為避免重複建照。如該建照於期間未建築完成,且建照已過期,仍需「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解除套繪」,才可重新申請建照。
  2. 變更設計套繪管制
    土地在已經請領建照並核准後,需改變更原先的設計用途,需於地籍套繪圖重新套繪。
  3. 解除套繪管制
    核准部份「解除套繪」或「申請拆除執照已完成拆除作業」,雖然可不做繪製登載,然目的可於新案申請前之空窗期管制,如有程序不符或爭議,逕依拆除申請字號反查。
  4. 畸零地緩徵套繪管制
    早期道路開闢,因道路工程因而變成畸零地,其需繳納之道路工程受益費暫先辦理緩徵,但於地籍套繪圖登載,於土地所有權人經合併申請建築或辦理土地調整分割時予以課稅。
  5. 以下除外情形不做實際套繪,僅於地籍套繪圖加註
    ● 應辦理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地區
    ● 應辦理市地重劃地區套繪管制
    ● 應辦理都市更新地區
    ● 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
    ● 禁建地區
    ● 都市計畫書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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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日 星期五

【套繪管制】~ 套繪管制是什麼?

當政府機關收到一塊土地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的申請時,會在地籍圖上把已經興建、未興建之建物,以及停車空間等之土地分別著色來標示,同時上面也會記載執照號碼。

這是為了避免一塊地被重複使用,當看到地籍套繪的標示後,便可以清楚知道這塊地不可以再有其他用途。

而這種在地籍套繪圖上的註記,則稱為「套繪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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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 星期一

買房天堂?台北市低總價購屋路段 四條在這些區

台北市部分,總價1,200萬元以下的前五名熱門交易路段,都是20坪以下的小宅。其中,中山區就占三席次,分別為第一名的林森北路和位居三、五名的新生北路二、三段。另兩名為北投溫泉路以及萬華萬大路。

永慶房屋研展中心副理陳金萍指出,中山區上榜的三個路段皆鄰近林森北路生活圈,因區域特殊,房價相對便宜,區域內小坪數、屋齡稍大的中古大樓,單價約在70萬元上下,相對容易負擔,受到不少單身、小資族群青睞。

2024年7月24日 星期三

雙北3大預售社區房價超親民 這案2字頭宛如平行時空

2024/07/24 16:19:32

經濟日報 記者朱曼寧/台北即時報導                                                                                                
高房價走向常態化,尤其是預售新案,因為建商營建與持有成本高,價格難有調整空間,不過住展雜誌觀察在一片高漲房價中,雙北市仍有甜甜價,住展雜誌據預售實價揭露,統計前三大今年上半年雙北市最親民價社區,北市預售案還有單價6字頭,新北市則還有2字頭,購屋族群仍可不必過分灰心。

據預售屋實價登錄資訊顯示,今年雙北市扣除個案或特殊交易戶,揭露超過5戶以上的親民價社區,分別以台北市文山區的「原禾呈真」與新北市金山區的「築麗園」最友善,「原禾呈真」最低單價為60.5萬元,為低樓層3樓戶,但整體社區行情亦僅在平均68.4萬元,水位平實不言可喻,而「築麗園」成交的4樓戶,單坪24.8萬元,全社區的平均單價也在25萬元,難能可貴。





2024年7月19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土地代為標售篇]暫緩標售之情形

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9條規定,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關權利人在決標或登記為國有前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申請暫緩標售:
一、不服異議調處結果,於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於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
三、標售土地於決標或登記為國有前,真正權利人依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四、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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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 星期二

【拋棄繼承】~ 如何辦理土地拋棄繼承,應備何文件?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具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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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土地代為標售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之情形?

經公告屬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等4類土地,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一、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三、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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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土地代為標售篇] 標脫土地之占有人,申請優先購買權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優先購買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
四、地籍清理條例施行(97年7月1日)前,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占有事實之證明文件,如下列文件之ㄧ:
(一) 土地四鄰(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占有之始至標售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者,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已具有行為能力為限)、村(里)長、土地共有人(含繼承人)等證明書及印鑑證明。
(二) 地籍謄本。
(三) 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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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土地代為標售篇] 辦理得標土地移轉登記之登記原因為何?是否應繳登記規費?有無應納稅賦?要辦理實價登錄作業嗎?

一、得標人應持登記申請書及產權移轉證明書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原因為「買賣」,並應繳納登記規費。
二、應納稅賦:
(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及財政部10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00039196號函規定,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係由得標價金中扣除,故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免再洽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及檢附土地增值稅單。
(二)依內政部100年11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00228463號函所示,辦理得標土地移轉登記時免納印花稅。
(三)標售土地應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等,應由得標人負擔,並俟繳清相關費用後,再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三、實價登錄: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及第81條之2規定,權利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違反規定者,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提醒得標人應於完成登記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至內政部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系統(https://clir.land.moi.gov.tw/cap/)完成申報,或至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臨櫃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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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土地代為標售篇] 民眾得申請優先購買之情形及申請時機

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人資格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地籍清理條例施行(97年7月1日)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87年7月1日以前即開始占有,至標售時仍繼續占有者)。
二、申請時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土地以前,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3條規定,應該公告3個月,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的通知。決標後之決標金額將揭示於本府公告欄及網站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人得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未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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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土地代為標售篇] 如何參與投標?

一、有意投標者,請至本府地政局網站(網址:http://www.land.ntpc.gov.tw/ch/index.jsp)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作業資訊及地籍清理標售土地查詢系統下載投標單、投標信封及投標須知,或於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辦公時間,向本府地政局地籍科(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4樓)領取,或檢附收件人詳細地址之回郵信封函索(請自行考量郵寄作業時間,如因函索寄送致延誤投標者,本府概不負責),或電洽本府(02-29603456轉3404至3408)以傳真方式索取。
二、以郵遞投標為限,親送本府者恕不受理。
三、投標人應將填具之投標單,連同保證金票據及應附證明文件妥為密封,以掛號函件於標售公告所定開啟信箱前寄達「板橋郵政第30之12號信箱」,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四、投標函件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得標後僅得以投標人為得標土地或建物之登記名義人。
五、其餘投標規定及細節詳見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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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9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土地代為標售篇] 代為標售前是否會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一、標售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3個月,標售公告同時會張貼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等公告處所,並以標售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不會另行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二、標售相關訊息可至本府地政局網站(網址:http://www.land.ntpc.gov.tw/ch/index.jsp)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作業資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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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土地代為標售篇] –地籍清理土地上使用人是否可主張部分標售之訴求?

一筆土地有部分標售必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分割登記後代為標售。但分割土地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不得造成畸零狹小不合使用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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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9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土地代為標售篇] –優先購買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如何處理?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所定同一順序優先購買權人有2人以上申請優先購買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先行協議,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出全體申請人購買權利範圍協議書;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計算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及應繳價款:
一、優先購買權人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基地或耕地承租人、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時,按各申請人土地權利面積與全體申請人土地權利總面積之比例計算。
二、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時,按各申請人占有土地面積與全體申請人占有土地總面積之比例計算。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計算之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及應繳價款,部分優先購買權人拒絕接受者,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餘優先購買權人之土地權利面積比例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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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土地代為標售篇] 代為標售土地底價如何訂定?

一、第一次標售者:
(一) 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公告標售當時徵收補償地價或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應納稅賦,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標售底價。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行辦理上開底價之查估時,得依現行相關地價查估規定,擇以適當方式,辦理標售土地之市價查估作業。
(四) 代為標售土地如訂有三七五租約者,其土地標售底價並將就該負擔之租賃權價值酌減後訂之。三七五租約租賃權價值之評估,得以參考現行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採以該土地所有權查估價格減除預計之土地增值稅(以查估時該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預估)後餘額之三分之一比例計算方式估定。
二、第二次標售者: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標售土地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再行辦理第二次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第一次標售底價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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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清理土地代為標售篇] 投標要繳保證金嗎?如何繳納?

一、投標人應按標售公告各標號之保證金金額繳納保證金。
二、繳納方式:投標時應檢附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即期之劃線支票(指所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繳納。票據受款人為「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保管金專戶」,若受款人非「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保管金專戶」者,應經所載受款人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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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3日 星期五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持分土地無法單獨辦理過戶

土地的共有型態有持分共有及公同共有等二種情形,持分共有可以處分自己的持分,如果是共同共有,就必需多一個程序,才能處分自己的土地了。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個案中的土地由阿公繼承而來,阿公的四大房各繼承了阿公土地的持分1/4,前一陣子,大房的伯伯往生了,就由他的2位兒子繼承了大伯的所有權持分1/4。由於大兒子長年在大陸經商,沒有回台灣奔喪及繼承該筆土地,小兒子就以繼承人之一的身份完成了繼承登記,也取得了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二房的長女得知他們完成繼承登記後,擔心該筆土地“肥水落外人田”,所以決定出資將該筆土地買回來,總價、付款方式都已經談妥,所以來電我們事務所安排簽約時間。
 
我們接受預定簽約時間後,申調該筆土地謄本,發現該筆土地是以“公同共有”方式登記所有權,該持分1/4由2個所有權人公同共有,所以撥電話請求賣方務必2位共有人一併到場,才能辦理該次的所有權移轉,才知道誤會大了!
 
買方認定的價格是該筆土地的潛持分1/8,偏偏該筆土地的產權,和買方想像的不一樣,如果要買其中的1/8必須請在大陸的大哥回台灣辦理“分割繼承”或是“共有型態變更”,讓他們倆各自取得1/8的持分所有權,才能再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或是請大哥一起出售該筆土地,那買賣的持分是1/4非買方所說的1/8。
 
賣方聽到後面有難色,因為大哥回台灣有相關難度,至於什麼原因,因為欲言又止,我們就不再追問原因,賣方問該怎麼辦?
 
依照內政部2021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一、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我們建議他可以大陸海協會授權書的方式授權弟弟一併處分該筆土地,也可以以大陸海協會授權書繼續辦理“分割繼承”或是“共有型態變更”,讓兄弟各持分1/8後,再完成後續程序。
 
您繼承的祖產有類似這種“公同共有”的情事嗎?如果這種“紙上富貴”困擾著您,或許可以試試看上述的方式,活化您的資產,當個真正的有錢人!